悦禧国际山庄两业主诉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案开庭

15.11.2017  14:20

  红网时刻10月15日讯(记者 陈彦兵)10月14日,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金桥社区悦禧国际山庄业主邓达朝、宁钢强起诉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长规复决字〔2017〕7号、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案件,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纸公示 引起争议

  原告方称,2017年6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区分局(以下简称望城规划分局)在悦禧山庄区域张贴《长沙悦禧国际山庄水榭花都规划方案拟修改批前公示》,该《公示》显示:长沙悦禧国际山庄水榭花都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总用地面积为133.978亩,净用地面积为128.3383亩。该项目总图于2011年3月通过审批。原告称一直居住在悦禧国际山庄,从未听说悦禧国际山庄项目总图2011年3月进行了调整并由望城规划分局审批,悦禧国际山庄的很多业主也感到很奇怪。于是,部分业主向望城规划分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望城规划分局提供了2011年3月18日审批的长沙悦禧国际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总平面布置图,业主才知道相关情况。原告认为,一是此前作为业主对此毫不知情;二是该批准内容违反规定,并把大量公共面积改为房地产开发,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

  原告于2017年7月向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撤销望城规划分局于2011年3月审批的长沙悦禧国际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称依法受理后,望城规划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望城规划分局辩称,2011年悦禧国际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总图)系该分局对整个悦禧国际山庄范围内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总图)的审批,而不是该详细规划的修改,当年对悦禧国际山庄修规的审批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 引发诉讼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7〕7号、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望城规划分局分别于2002年至2004年批准悦禧国际山庄(一期)丹枫雅苑别墅工程总平面图和悦禧国际山庄(二期)荟芳锦园别墅工程总平面图,2006年批准庄泉雅舍总平面图。2007年8月24日长沙悦禧公司共取得1329.167亩土地的红线。

  2010年8月2日,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停办悦禧山庄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的通知(望政发【2010】79号)。内容为:到目前,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未制定和获取相关部门审批,建设过程中对山体破坏较为严重,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在悦禧山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停办该项目所有审批手续。望城规划分局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相关函件,责令长沙悦禧公司对悦禧山庄所有建设进行摸底调查,将悦禧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长沙悦禧公司向望城规划分局提供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望城规划分局于2011年3月15日审批悦禧国际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总图)。2017年6月,望城规划分局公示了《长沙悦禧国际山庄水榭花都规划方案拟修改批前公示》。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认为,望城规划分局对长沙悦禧国际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邓达朝、宁钢强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对该具体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止已超过5年,且该审批行为并不属于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邓达朝、宁钢强对该审批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因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驳回了邓达朝、宁钢强的行政复议申请。

   围绕三个焦点问题激烈交锋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2017〕7号、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方认为,首先,复议决定认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区分局于2011年3月15日审批悦禧国际山庄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总图)的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除了审批图上有2011年3月15日的时间标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审批是2011年3月15日作出。该审批没有公示、没有听取意见。被告仅仅根据望城规划分局提供的部分材料作出事实认定,没有查明本案其他重要事实。

  其次,被告作出复议决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认为原告提起复议超过5年,驳回原告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没有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期限最长为五年,被告拒绝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行政法规,而是引用部门规章剥夺原告的申请复议权,属公然违法。

  同时,原告方认为,被告作出复议决定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被告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经过原告质证,没有听取原告意见等,程序违法。

  被告方答辩称,〔2017〕7号、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依法受理、依法审查后,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天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与被告双方围绕〔2017〕7号、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展开了两轮举证和激烈辩论。

  随后,法官宣布闭庭,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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