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伞令”是安全教育“懒政”

06.10.2014  14:42

  15日,记者走访郑州多所小学发现,实行“禁伞令”的学校并非个例。在郑州市管城区、金水区、中原区多所小学均有类似规定,但实行情况各有不同。在金水区纬五路第二小学,低年级的学生被要求不能打伞上学,三年级以后,则不再要求。管城区外国语小学则是在15日上午,刚刚通知学生们不能打伞上学,范围不仅限于低年级,并且有惩罚措施。(9月17日《人民网》)

  因为以前出现过学生雨伞伤人的个例,学校就实行“禁伞令”,看似是为了学生安全着想,但正如专家所言,此乃因噎废食。如此“禁伞令”,学生因伞受伤的事可能不再发生,但如果下次学生的铅笔或钢笔将另一学生弄伤,是不是也要来一个“禁笔令”?“禁伞令”从头到尾都透着安全教育“懒政”的气息,虽然教育局表示没有统一下发通知,但是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对有些学校或者部分班级的这一做法,应该叫停。

  在学校教育中开展安全教育,这是基础教育的重要一环。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2007年2月7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则规定得更详细,如对小学1-3年级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的重点就包括“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但是在应试教育为主的教育模式下,学校安全教育沦为形式甚至被忽略,上述规定性要求并未落到实处。

  学校实施“禁伞令”,一方面是出于对学生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有推卸安全责任之嫌。毕竟,学生只要不在学校范围内发生雨伞伤人事件,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的这一做法,看似保护了学生,也可使自己免于陷入雨伞伤人事故的纠缠之中,但没有从根本上让学生掌握如何防止雨伞伤人的安全技能,实则害了学生。如此不抓安全教育一味禁止,当安全事件发生之时,学校还是难逃法律之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可见,法律对学生在学校受伤,是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依据的,只要学校教授了学生雨伞安全使用的技能和知识,则学校在雨伞伤人事件发生后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虽然看似是为学校免除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是倒逼学校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从根本上防范安全事件发生。

  “禁伞令”式的安全教育“懒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叫停,不可听之任之,更不可置身事外。叫停“禁伞令”后,各学校要赶快补上安全教育这一课,认真落实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使每一位学生都掌握好必备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这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现实的需要。

[编辑: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