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报:法治思维重构湖南民政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国社会报》2015年5月19日头版头条)
本报记者王铭
民政法治建设何往?湖南确立方向。围绕“ 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全省民政事业转型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这一主题,湖南省民政厅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召开相关视频工作会议,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法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力求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由传统民政向现代法治民政的转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民政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迫切要求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民政职能,发展民政事业。”湖南省民政厅厅长段林毅表示,改革与法治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是民政事业发展的两个重要法宝;民政法治建设既是深化民政改革的有力保障,也是助推民政转型的强大动力。
正因如此,湖南民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注重问题导向、直击薄弱环节,力求将立法、执法、普法、监督多个环节有机结合,实现环环相扣,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加快法治进程拾遗补缺
推动湖南民政法治建设提速的根本原因在于湖南民政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用的问题,已影响民政事业发展。
段林毅分析,在救灾应急、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等业务领域,尚无起支撑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社会组织、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不及时,严重滞后工作需要;法律位阶普遍不高,缺乏行政强制权,操作性和约束力不够。与此同时,民政执法资源整合不够,民政法治基础较为薄弱,更难以适应法治民政建设的新形势。
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陈慈英表示,在加快民政立法上将充分整合省市立法资源,通过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共同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立法工作,做到突出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还将探索在县(市、区)设立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观察点,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持上下联动,确保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
围绕立法缺项加快民政领域法治进程是关键一步。湖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突出立法重点编制2015-2020 年立法规划以外,将加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力度,争取省人大、省政府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上位法有效实施,发挥立法对民政事业改革转型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据介绍,湖南省民政厅在重点争取出台《湖南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同时,正抓紧制定国家已有法律法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各市(州)民政局也在争取相关立法项目中增加民政职能。
为民政改革寻找突破口
民政法治建设既是发展的保障,也是民政转型的方向。是民政改革的重点,也是民政法治建设的重点,两者互联互通、相辅相成。
当前,湖南民政部门深化改革和转型任务繁重,省委明确牵头和参与的就达14 项。如何做到改革于法有据,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是湖南民政强化法治引领、提升改革攻坚能力的重要课题。
段林毅对此表示,湖南将加快政策创制,促进民政领域深化改革。目前省民政厅已安排了30 多项规范性文件创制任务,将坚持立“ 新法”与改“ 旧法”并重,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定期开展清理,做到有文必审、有件必备,努力为改革寻找突破口。
推进改革离不开科学决策,湖南省民政厅还将制定出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范围,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拒绝以现场办公、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 尤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将进行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湖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将组建民政专家委员会,提高民政决策的科学性;建立民政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2015 年底前,全省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促进民政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在民政各领域、各方面建立民主科学、规范可行的制度,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目前,湖南省民政厅正在推进民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今年初,专门制定出台了民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向社会全面公开民政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市县民政部门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编制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为保证民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湖南省民政厅将健全民政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民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目前,各级民政门户网站已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通过探索微信等新媒体应用,加强政策宣传,回应社会关切。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民政窗口办事公开制度,落实“ 一次性告知”和“ 首问责任制”,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部门行政行为。
此外,湖南省民政厅还将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