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出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实施意见

19.12.2016  10:33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近日,省民政厅出台《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重点范围、方式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引领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基本原则,建立支持引导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强指导和帮助,引领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共同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十三五”期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协同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各种平台,全面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全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新格局,全面提升湖南省减灾救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实施意见》指出,要重点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平台、信息对接平台、供需匹配平台、培训教育平台、监督管理平台等五个平台,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爱心企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常态减灾、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特点,积极参与湖南省减灾救灾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加强政策指引,切实保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并发挥应有作用。要按照湘政发〔2014〕20号文件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制订政府提供资金和救灾设备、装备支持的具体措施,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能力。研究制订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所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补助政策。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给予适当资助,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同时,民政部门要协调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