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场虚假纳税申报 负责人被处罚

10.07.2015  12:27
  湖南法院网讯  黎某系两个碎石场的负责人,为逃避缴纳有关税款,获取更大的利润,黎某私刻公章分别以中铁十二局集团长昆湖南段五分部(以下简称“五分部”)及“五分部”碎石场的名义向隆回县人民政府和地税局申报减免销往五分部的资源税和个人所得税80余万元。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逃税案件。

  2011年底,被告人黎某与汪某等人共同出资在隆回县金石桥镇开办了两个碎石场,但未办理任何营业执照,未进行税务登记。2012年元月,碎石场正式投产运营,黎某负责经营管理。至2013年9月30日,黎某经营的碎石场销售碎石共计2千多万元,其中销往“五分部”1千多万元,应缴资源税85万余元,增值税29万余元;民用销售1千多万元,应缴资源税32万余元,增值税32万余元。经隆回县税务部门催缴后,黎某于2013年9月17日分别在地税和国税部门申报了民用销售部分的资源税32万余元和增值税32万余元。销往“五分部”的税费经税务部门多次催缴和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均未如实申报,其中未向地税部门申报资源税53万余元,占应缴纳税额总额62.65%;未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29万余元,占应缴纳税额48.3%。为逃避缴纳有关税款,黎某私刻公章分别以“五分部”及“五分部”碎石场的名义向隆回县人民政府和地税局申报减免销往五分部资源税和个人所得税。

  归案后,被告人黎某于2014年2月12日前全部缴清了应缴纳地方税务部门各种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共计161万余元,应缴纳国家税务部门增值税及滞纳金、罚款共计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黎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归案后缴清了应缴的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在侦查阶段已取保候审,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黎某适用缓刑。综上,隆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伍千元人民币。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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