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已在破产清算中申报 十年后再诉不支持
18.12.2015 11: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赵某系原某造纸厂职工,1983年3月至1994年6月担任该厂供应科采购员期间,因厂里资金周转困难,为厂里垫付了40余万元货款。该厂因资不抵债于2002年12月经汉寿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清算中,赵某就其为厂里垫付的该笔货款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经清算组申请,汉寿法院裁定终结该厂破产还债程序。赵某认为自己为厂里垫付的款项经检察院确认、财政事务所证明并加盖有公章,造纸厂既然已经破产,其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时隔十多年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偿其债权49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对某造纸厂的债权,在该厂破产还债一案中向破产清算组进行了申报、处理。该厂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清算一案已经终结,赵某在时隔十多年后,又提出要求清偿没有实现的债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亦违反了“一事不二诉”的原则,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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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201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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