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刑拘污染环境团伙十二人
图为执法人员头戴防毒面具在案发现场勘查取样,渗坑内的黑色废液呈强酸性。 石门县环保局供图
一个案情通报电话,引起了环保、公安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一处被破坏的现场,却成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线索……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环保、公安两部门联合查获了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犯罪团伙非法生产、制作并利用渗坑排放有毒化学物质,目前已有12人被刑拘。
一通电话,引出怎样一桩大案?
2016年8月31日下午,石门县环保局接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通报,有村民举报在石门县磨市镇横铺村九组疑似有小化工作坊严重污染环境,请求环保部门协助调查。
接到电话后,石门县环保局迅速启动紧急调查程序,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黄开汉带领监察、监测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磨市镇派出所的民警赶赴现场。
执法人员刚接近案发地,还在约200米开外,就有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使在场所有人员都感觉呼吸不畅。大家各自佩带好环保局准备的防毒面具之后,才进入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深入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横铺村九组村民杨某勇家的老宅内有从事生产活动的迹象。但生产现场已经遭到破坏,生产设施已全部转移,生产人员也尽数撤离。
这座房屋周边树木大量死亡,而在屋内,随处丢弃着橡胶手套、防毒口罩、塑料水桶、铁桶、片状氢氧化钠、真空泵等物品。屋后有一个渗坑,坑内的液体呈黑色。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用pH试纸检测发现,黑色液体呈强酸性,气味非常刺鼻,坑内土壤有明显的渗漏痕迹,周围被污染的土壤变成了黄色。
“很显然,有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黄开汉立即向常德市环保局电话报告了相关情况。
抽丝剥茧,什么证据让疑犯吐露实情?
公安民警走访调查后了解到,这块场地系常德市临澧县人姚某勇伙同他人于8月25日以居住名义租用的。从8月26日晚上入住,到8月28日上午全部撤离,只有短短的3天,行迹非常可疑。
在对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环保、公安两部门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根据派出所民警先期秘密侦查的情况,办案人员一致决定:为防止嫌疑人逃脱给案件侦办工作增加难度,必须立即对姚某勇实施抓捕。
8月31日晚,公安民警在姚某勇一朋友的住处,将已经得到消息、正准备逃跑的姚某勇成功抓获,并连夜押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突审。
起初,姚某勇矢口否认、百般抵赖,审讯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公安民警层层梳理、抽丝剥茧,通过姚某勇等人8月26日晚上卸货时,其租用场地附近邻居悄悄拍下的一段视频,锁定了姚某勇当晚租借车辆的牌号,并通过对这辆车GPS信息的追踪,发现其在石门县新铺乡频繁活动的线索。
有了这一重要线索,再次审讯时,案情取得重大突破。姚某勇终于供述了其在新铺乡的深加工窝点。
公安民警和环境执法人员连夜出动,在这一窝点发现了大量有毒化学物成品和半成品。
积极善后,办案取证和防止损害如何同时进行?
9月1日,常德市环保局副局长丁指南带领市环保局监察、固废、监测人员及常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赶到现场,对渗坑里的黑色废液以及四周的土壤进行取样,送到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
随后,石门县环保局、公安局分别对“姚某勇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予以立案。
9月3日,为防止污染扩散,石门县环保局对污染现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同时向石门县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建议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经明确,由磨市镇人民政府作为污染土壤的修复主体,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9月6日,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石门县磨市镇横铺村九组杨某勇老屋后渗坑内采样的废液pH值<0;渗坑内土壤pH值<1.84,属于危险废物,向渗坑排放的污染物被认定属于有毒物质。
9月14日,石门县环保局将“姚某勇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所有证据及案卷材料正式移送县公安局。由于本案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且涉及跨省跨区域团伙作案,同时牵扯其他违法行为,迅速被公安部挂牌督办。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捕嫌疑人12名,目前本案还在继续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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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有何经验?
确保执法无盲区。本案事发地位于石门县西北部山区,周围人口较少,交通不便,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地域特点掩盖违法活动。有关部门须时刻警惕,高度重视举报或投诉信息,认真细致地进行现场监察和勘验,抓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
部门联动有成效。自2015年1月8日石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设立公安驻环保联络室以来,两部门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做到信息、资源、成果共享。本案就是环保、公安两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的具体成果体现。
8月31日当晚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后,经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商定,果断实施抓捕。事后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得到消息,正准备逃跑。若非动作迅速、抓捕及时,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脱,将给案件的侦办工作带来困难。
网格化监管见成果。本案最初是因为案发现场周边的老百姓发现有刺鼻气味、树木死亡等情况,立即向当地村委会报告引起的。村委会也非常敏感,经查看情况属实后,马上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派出所秘密侦查之后,感到污染情况严重,迅速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报告,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向县环保局进行了通报。由此说明环境网格化监管已经深入部门、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人心。
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现场新挖的土坑用于排放污染物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应认定为渗坑;排放的物质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渗坑内废液pH值<0、渗坑内土壤pH值<1.84,应认定为危险废物。石门县环保局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认定违法排放的污染物为有毒物质。故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黄开汉介绍说,由于案发时石门县环境监测站正处在监测人员换证期间,不具备办理刑事案件的资质。经请示,决定由常德市环境监测站派专人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分析。目前监测数据正在由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最终认定。
原文见:http://news.cenews.com.cn/html/2016-11/16/node_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