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矫正期吸毒 检察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01.02.2018 15:42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近日,在宁乡市检察院的监督下,适用缓刑的周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吸食毒品,经法院裁定,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周某系宁乡市资福乡村民。2017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一年。依照有关规定,2017年4月1日,周某进入社区矫正,矫正期至2018年3月31日。
宁乡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在社区矫正监督随机抽查中发现,周某在2017年9月至10月间多次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抓获,被行政拘留15日。检察官随即启动调查程序。
经调查,宁乡市检察院认为,周某在矫正期间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不适宜对其继续适用缓刑,遂向宁乡市司法局发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依据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经审理后对周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据悉,近年来,宁乡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不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采取定时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的社区矫正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司法行政机关纠正。去年该院共书面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60件。对37名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4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建议收监执行,纠正减刑不当1人,纠正监管场所违法8件次。
新年伊始,宁乡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持续秉承“早谋划,早行动”的工作作风,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点名和学习教育活动,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控得住、管得好、矫到位、早回归。
责编: 审核: 江世炎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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