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所有入河排污口纳入政府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新设入河排污口须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今后,不管是“老口子”还是“新口子”,所有入河排污口都将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此举标志着我省入河排污监管趋严。
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实验区设置排污口的;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但拒不接入的;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继续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经论证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
根据《办法》,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等。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退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污信息台账。入河排污口应按照统一格式要求设立明显的标牌,注明该入河排污口经批复及实际排污总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排污单位名称、监督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办法》要求,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