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08.09.2017  13:12

  从2017年全省第一次总河长会议上了解到,为确保河长制推行工作全面落地见效,我省将以会议审议通过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为“指挥棒”,进一步加强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目前,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均已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省1971个乡镇(街道)已有1490个出台了具体工作方案,省、市、县、乡村河长体系加快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五级河长体系初步构建,省、市、县三级均成立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及“河长办”,省编办批复成立了省河道湖泊中心等。

  在对照年度工作要点的同时,我省突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涉河涉水问题,全面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在省级层面,突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省人大对《湖南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124个省级水源地实行了水质监测全覆盖,122个县市区的水质监测网基本建成;突出入河排污口治理,完成4028处入河排污口摸排登记,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年内关闭整治到位;突出采砂管理,修订出台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全面暂停洞庭湖、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水域采砂行为。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健全河长体系,尽快将河道管理责任体系延伸到村一级,并按照“一河一档”要求,全面完成河湖名录核实及河流健康“体检”等基础工作,制定完善整治工作方案,做到“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在加强督导考核方面,根据《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我省将注重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问责和奖优罚劣。考核中,对于合格以上(60分及以上)、排名前6位的市州给予相应奖励,排名末2位的市(州)河长通过约谈予以督促,对于不合格(60分以下)的市州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