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同居关系同样适用
原标题: 我省出台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20日正式实施
同居关系同样适用家暴告诫
■记者 黄娟 实习生 李逢源 通讯员 颜英华
本报6月13日讯 今日,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并就《办法》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了通报。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20日正式实施。
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首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中,对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实施告诫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受害人平均遭受15次以上的家庭暴力后,才会选择报警或者向政府求助。”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介绍,今年3月份开始,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高院、省妇联着手开展我省家庭暴力告诫实施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
在长沙反家暴告诫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吸收借鉴外省市反家庭暴力优秀做法,形成了相关草案。随后通过媒体宣传,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了专家审议论证。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公安、法院、妇联三家会签,并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登记发文。
要点
明确同居等关系适用家暴告诫
即将实施的《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
规范了告诫的适用情形: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明确了告诫的实施程序: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
明确了告诫的法律后果: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