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农业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的维护,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湖南省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为认真做好农业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委标准化工作职责,全面复审评估省农业地方标准,提出复审评估结论,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需要强制(或整合、修订、保留)的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推荐性地方标准,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推荐标准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责任单位
本次集中复审的地方标准为自2009年以来省质监局发布实施的农业方面所有推荐性地方标准(见附件5)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6)。
此次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委新农村建设处、农村可再生能源处、粮油作物处、经济作物处(省政府蔬菜办)、种子管理处、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省植保植检站、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等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标准集中复审的具体实施,相关标准起草单位应主动配合。
三、工作内容与方法
(一)关于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
1.复审内容
各行业主管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及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内容进行逐项复审。从标准的技术水平、内容结构、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的建议。
2.复审结论
经复审,标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或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经复审,标准内容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或部分要求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的应给出“修订”结论,并提出建议修订年度。
经复审,标准内容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且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3.结论处理
确认继续有效的,将对标准标注复审确认有效的日期。确认修订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归口单位应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另行申报标准项目修订计划;确认废止的,按地方标准废止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关于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
1.工作内容
(1)开展技术评估。各行业主管单位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原则,调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引用情况,执法情况和实施措施,应用实施情况,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情况;按照《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技术评估方法表》(见附件3)分析制定标准的必要性、目的、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开展技术评估、复审,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保留的结论。
(2)形成文字记录。各行业主管单位开展精简整合工作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3)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妥善处理。
2.整合精简结论
(1)废止: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委质监处汇总后报省质监局统一发布废止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2)转化:建议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由委质监处汇总后报省质监局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3)整合、修订、保留:技术评估结果为整合、修订、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委质监处汇总后报省质监局。
四、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在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全部归口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并将《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建议汇总表》(见附件3)、《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标准文本请到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hnbzw.com/Standard/LocalStdSeach.aspx ,输入“标准序号”等关键项查询)。联系人:梁红梅,电话:88866185,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 | 1. 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2.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表 3.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建议汇总表 4. 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5. 推荐性地方标准名录 6. 强制性地方标准名录 | |||
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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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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