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石封路引相邻纠纷 妨碍通行法院判令清除
24.03.2016 17:5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张某与刘某系同村同组人,两人的责任田相邻,均在公路下方,公路与原、被告责任田之间有一条公用通道,这条通道是70年代承包责任制之前形成的,责任制将田分到户后此小路照样通行,且该小路历来是刘某生产、生活时经过的路径。2015年10月初,张某用石头封路,不允许刘某在这条路上通行,给刘某来往自家菜地造成通行困难,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后经村委及政府综治办共同调解未果。刘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恢复刘某出入路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讼争道路系公用通道,故原、被告均应享有从该通道通行的权利。《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所争议的通道是原告生产、生活和出行的通道,被告在用于通行的通道上堆积石头,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应当予以清除,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日内清除堆放在原告进出责任田的公用通道上的石头,恢复原告的正常通行。 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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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20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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