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珠宝价值百万 两被告各领刑15年
08.10.2014 17:4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晚,伍某某与周某某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骑一台女式两轮摩托车进入湘中城市广场地下车库,并从湘中城市广场的后门撬门进入商场。在商场的周六福珠宝柜台,二人撬开柜台和保险柜,将柜内的大量黄金、铂金等饰品盗出,并盗走隔壁柜台的皮包用于装放赃物。尔后,二人原路返回地下停车库,骑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二被告人均分赃物并各自销赃。同年9月23日、9月29日,伍某某、周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金饰价值共计1392425.2元,被盗皮包价值共计7932元。
法院认为,伍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伍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伍某某2010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至犯本案时间不足二年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才短短三个月不到就犯本案,为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更应当从重处罚。伍某某、周某某能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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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1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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