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价值100元的运动鞋获刑

03.03.2016  12:20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判决结果】

  一男子与妻子吵架后心情郁闷,就到一鞋店偷盗两双鞋,虽然价值只有100元,但查明该男子在一年内3次盗窃,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2月29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吵架,被妻子奚落一年到头没挣多少钱养家,他越想越气愤,遂到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市场闲逛,在一家北京布鞋专卖店窃取了两双运动鞋,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双运动鞋价值为100元。

  另查明,李某曾于2015年5月9日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5年9月6日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

  【法官说法】

  只偷了两双鞋,就受到这么重的处罚,到底亏不亏?审理此案的邓莉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多次盗窃,指两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且不论金额大小,即可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先后两次因盗窃被司法机关拘留,这次又实施盗窃,两年内达到了3次,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律的这一规定,从以前单看盗窃赃物价值多少到结合金额、盗窃次数、是否入户、是否扒窃等来定罪量刑,加大了打击力度,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温馨提示】

  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坏事要从小事开始防范,否则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