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他人银行卡后归还 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21.03.2016  12:45
   湖南法院网讯   (王超) 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的90后男子刘某,在办事的时候趁人不备,实施盗窃。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肖某所开的苹果手机店办理业务,看到柜台抽屉里放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临时起意,趁肖某不注意将该银行卡盗走,并对肖某谎称到蓝山去玩。之后刘某与一名叫“嗨妹”的女子前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到达坪石镇后,刘某叫“嗨妹”持盗得的银行卡分五次取走卡内现金共10700元(肖某之前刷卡时,刘某已暗中将该卡的密码记住)。当天中午13时许,刘某从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前往郴州市并花销500元,之后将所盗现金中的一万元交给其朋友“气球”。当天晚上20时许,刘某返回临武县城向肖某承认了其盗窃银行卡并取款的事实。当刘某得知肖某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分两次将所盗钱款归还肖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将盗窃所得归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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