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监察机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 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
1500余万被挪用公款是如何算出来的
湖南监察机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
5月10日,芙蓉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倪向军被法警带进法庭接受审判。图/记者陈正
潇湘晨报记者 王欢 长沙报道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催化”、“淬火”不仅彰显在湖南纪检监察队伍的塑造上,还体现在一例例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新的形势任务对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对审理干部能力素质,尤其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从即日起,本报《清风时局》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系列报道,对其进行梳理和盘点。
5月10日上午,倪向军站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承认了自己挪用公款1500余万元,且大部分用于买彩票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倪向军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1200余万元。
这是首例由省、市纪委监委指定下属区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留置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为保证证据链完整,审查组增设证据审核组,将上千笔账目逐一查清,并形成会计鉴定结论,为固定倪向军的违法犯罪事实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精准高效取证,完善证据链条
“对留置措施的使用,我们是慎之又慎,必须是问题性质达到了留置的标准,并严格按程序报批备案,对监察对象的谈话、询问、讯问,以及监察留置的全过程,都是同步录音录像。”湖南省纪委监委一负责人表示。
倪向军案是首例由省、市纪委监委指定下属区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留置案件。办案过程中,为保证证据链完整,审查组增设证据审核组,着力封堵证据漏洞,防止出现辩解缝隙;案件审理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理,就证据完善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面对该案对账难度大,涉及1个对公账户、2个私人账户、4个公司账户、10家彩票店,有的彩票店因已停业无法找到,倪向军每月均制作假对账单等复杂情况,专案组坚持将每个账目明细与银行、单位、彩票店等对账审核,形成12本案卷,最终查清上千笔账目的来龙去脉。
经查,倪向军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支取现金、虚列名目开具现金、转账支票等方式,挪用公款1500万余元,其中1485万余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15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其间共归还295万余元,尚有1205万余元未归还。
芙蓉区纪委监委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罗振军介绍,为查清倪向军案挪用公款具体金额,由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抽调9名财务人员组成财务专组,进驻案发单位专职查账。历时5个工作日,终于将上千笔账目逐一查清,并形成会计鉴定结论,为固定倪向军的违法犯罪事实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在办理张家界桑植县水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县农村供水总站站长田永红一案中,当地监委从立案审查到“双开”仅用5天时间。这5天的时间里,案件办理人员精准高效锁定证据,架构了封闭完整的证据链条。
面对海量的数据资料,办案人员比对关键证据,取得各类证据200多份。短时间完成所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证据。
4月20日,随着清脆庄严的法槌声的敲响,该案画上圆满句号,田永红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退回来的留置请示报告
从已宣判案例来看,监察机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调查依法合规,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
近期,郴州市监察委员会将湖南省某国有公司副董事长陈某违纪违法案指定由苏仙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同日,苏仙区纪委监委决定对陈某涉嫌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成立了专案组。随着关键证人的到案,专案组也取得了陈某涉嫌受贿的关键证据,达到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经过上级部门批准,专案组对陈某采取留置措施。
“除了请示文书以外,还需立案决定书等其他文书。”当专案组人员拿着采取留置措施的请示到郴州市纪委监察委案管室履行第一道审批程序时,却被打了回来。
按照《郴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对市管干部或驻郴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留置措施,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市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起草使用留置措施请示,同时附上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情况报告、使用留置措施实施方案、安全预案等文书,按程序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同意后,填写《使用留置措施呈批表》,经市监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批准实施。
“县级监委在案件审查中,需使用留置措施,同样要准备这些文书,经市纪委监委案管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再报省纪委监委案管室按程序批准实施。”郴州市纪委监委案管室主任李立强告诉记者。苏仙区监委在准备好相应文书后,顺利获批留置审批手续。
在其他措施的行使过程中,同样遵循依法依规、安全文明办案是第一位的原则。湘西州纪委监委办理完结的瞿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湘西州纪委监委制定严密的讯问方案,对相关程序作出周密安排,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审讯成果和证据。
5月初,株洲县纪委监委会议室里,七八名专案组成员正在讨论案件。株洲县监委委员陆胜军与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干部旷焰明的一席对话,让现场有了一丝“火药味”。“不了解的人以为他们是吵架,其实是正常的业务探讨。”株洲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谭伟生说。监察委成立后,面对新的工作要求,纪委监委人员不断调整思路,改进工作方法,通过磨合达到融合。
无论是原纪委人员还是转隶人员,他们面临的挑战是相似的,磨合也是必需的。株洲县纪委监委会议室里,县监委委员、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陆胜军,就一起违纪案件的笔录制作、证据获取、办案程序等问题,连续提问第三纪检监察室干部旷焰明这位“老纪委”。
陆胜军认为,对于识字不多的对象,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向他宣读笔录内容的人员、时长,有必要的可以录像。“监察委成立后,我们面临办理贪污、受贿、渎职等高难度违法案件,证据很关键。关键证据如果被当作非法证据给排除了,这对案件来说是致命打击。”旷焰明恍然大悟,马上着手联系当事人重新制作笔录。
如何实现转隶后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蝶变?桑植县田永红案专案组成员结合工作体会称:“转隶后,既要做到人员融合,更要做到工作融合;既要做到思想融合,更要做到感情融合;既要做到文化融合,更要做到业务融合。田永红案证据扎实,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发挥到了最佳。”
无独有偶,在益阳安化的一起政务案件办理过程中,转隶人员与原纪委人员通过数次“磨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部分证据进行反复核对与锁定,最终为案件的办理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