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发展的湖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
制度建设从无到有。我省从2009年起分批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从2011年起分批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2012年,提前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全覆盖。2014年,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12字”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出台了湘政发〔2014〕24号文件,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标志着我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城乡居保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我省试点启动时即依托信息化优势,采取“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表、表不漏项”的“四不漏”工作方法,进村入户,逐人核对,采集(修正)参保信息,积极推动参保登记工作。随后,积极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利用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开展精准扶贫、代发特殊群体生活困难补助等契机,比对城乡居保参保数据信息,动态掌握未参保人员信息,有针对性地宣传动员,全力做好扩面工作。2016年年末,全省总参保人数为3320.46万人,居全国第5位,我省城乡居保法定人员基本覆盖。
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014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出55元提高到60元。”首次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筹资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此次调标后,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75元。2016年,为落实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和让广大城乡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省在经济发展下行压力依然较大、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1号),再次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筹资,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80元。2016年年末,全省享受待遇人数达到953.95万人,月人均待遇水平由制度启动之初的55.5元提高到了88.65元。
经办能力日益提升。我省城乡居保经办工作从制度实施起步开始,围绕“省级管理、政策明确、信息准确、功能齐备、网络畅通、监管有效、运转协调”的工作目标,高标准、高起点建立制度运行体系,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城乡居保经办管理的“两集中、四统一”,工作基础得以不断夯实。“两集中”,即全省城乡居保数据大集中,省实时查询县市区的基金运行情况,迅速而准确地掌握最新数据信息,杜绝县市区人为调整数据,从根本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真实;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每年县市区的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于次年6月上解至省财政专户,由省进行集中运营管理,以确保基金安全,提高管理层次。“四统一”,即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开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系统功能齐备,满足参保登记、缴费管理、财务测算、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数据比对、生成报表、网络查询等各个方面的业务经办需求。统一经办流程。2014年制定了城乡居保各项经办业务流程,并对涉及基金“收、管、发、补、投”全过程23个经办环节的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指南进行了全面规范。统一基金监管。健全基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系统与银行系统、财务系统分别对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务对账制度,按照“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要求,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统一金融服务。根据城乡居保金融服务需求,要求中标金融机构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平台,统一对参保人员缴费、领取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转自《人才就业社保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