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联络买白芷价未明 法官均衡利益解纠纷
21.10.2015 19: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周某是四川遂宁人,白芷是该地的主要经济作物,种植、销售白芷自然也是当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2014年6月,汉寿县某农副产品经营店老板的肖某通过腾讯QQ发布“求购白芷”消息后,便与周某加为QQ好友,两人通过QQ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就买卖白芷一事达成要约承诺。2014年6月11日,周某向肖某发货白芷100公斤,并由A货运公司从肖某处代收货款1200元及运费200元;2014年7月14日,周某再次向肖某发货白芷2000公斤,但原告未就价款与被告协商一致,亦未委托物流公司代收货款,肖某付清运费后,双方至今未就价款协商一致,遂起了本案纠纷。
原告周某主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已形成交易习惯,所以周某第二次供应白芷的价格应按照第一次供应白芷的价格计算;而被告肖某则辩称,一次交易未形成交易习惯,且周某第二次所发白芷与第一次所发白芷有很大出入,存在部分次品,不能以12元/公斤计算,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供应白芷,有送货单证实,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双方就价款约定不明,又未能补充协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就本案而言,原告所发送2000公斤白芷已由被告收取并加工销售,原告已无法证实2000公斤白芷的种类或等级,也无法出具市场价格的权威数据,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
法官建议,如双方不能就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对白芷市场价格的权威认证只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但原告仍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经法官的建议与利益权衡,原告最终作出让步,同意以9元/公斤的价格计算第二批白芷价格,原、被告双方遂就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紧接着对运费承担问题达成调解。最终,原、被告就该案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网络购物虽然方便、快捷,但为避免因约定不明酿成纠纷,法官建议买卖双方应对买卖关系及违约责任尽量明确约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保留电子合同、聊天记录、经对方确认的照片等也可避免在诉讼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1.10.2015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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