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运输毒品获刑十五年

10.09.2015  17:58
  湖南法院网讯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可有些人明知毒品的危害,却还妄想不劳而获,从中牟利,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陈某、胡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胡某和陈某均为吸毒人员。2014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欲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电话联系到岳阳的毒贩后,告知胡某甲基苯丙胺(冰毒)55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元/粒。胡某称自己要买50克甲基苯丙胺、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二人相约前往岳阳拿货。在从湖北监利前往岳阳途中,胡某将购买毒品的毒资3200元交给了陈某。到达岳阳后,陈某独自驾车进行了毒品交易。后二人驾车返回监利,途经随岳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车上查获了一袋装着白色晶体状物品3包和红色药丸物品45颗,该物品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3包白色晶休状物品净重268.5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45颗红色药丸状物品净重4.310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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