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心老婆转移财产 老公起诉要“分家”

03.12.2015  12:07
   湖南法院网讯   (龚光辉) 近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婚内分割财产案件。

  奇怪诉请 老公不离婚却要“分家” 

   原告欧某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以来,一直在外经营打字复印店,三年下来创下共同财产20多万元,均由被告刘某保管,但被告向原告隐瞒了财产收入,且2015年3月份,原告父母亲向原告夫妻借5万元建房,被告予以拒绝。为此,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则跑回娘家,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被告转移的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万元。

  案件起因 老公疑心老婆恶意转移财产

  原告欧某之所以起诉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了矛盾,而起诉时双方的小孩还未满半岁,原告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但因为争吵被告回娘家生活,经过原告的调查,发现被告向其亲属转账汇款,故从而担心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欧某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故主张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证据不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的庭审、质证等一系列程序,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达到法定分割的条件,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故原告欧某应当对被告刘某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主观及其转移财产的实际用途、具体数额进行相应的举证。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存在必要的家庭生活各项开支,也可能存在与亲朋好友的经济往来,根据生活经验,很少有人会刻意去保留相关凭证。而从原告欧某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无法使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意义与建议 婚姻维权新启示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里所指的“重大理由”,主要确定了两种情形,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系对我国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该案的,也有助于更多纠结于婚姻问题的男女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建议如果发现配偶提出离婚并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另一方要注意保留财产线索,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对方担任股东的公司经营状况等,以防止对方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财产。此外,还要及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地保全和冻结财产。 来源:新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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