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溺水身亡 砖厂投资者担责30%

13.04.2015  19:25
  湖南法院网讯 法院网讯 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经调解,莲花新村砖厂等四合伙人共同赔偿刘某平、肖某花小孩刘某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费共计41,000元。

  2006年,被告乐某、刘某生、邓某、肖某涛在新田县莲花乡下户村共同投资兴建了莲花新村砖厂,被告乐某、邓某各占砖厂三分之一股份,被告刘某生、肖某涛各占砖厂六分之一股份。砖厂租赁下户村42.52亩土地用于砖厂取泥制砖,因砖厂长期取泥而形成了一个露天水塘。2013年1月,被告乐某、刘某生、邓某将、新村砖厂以二年承包费250,000发包给被告肖某涛个人经营,2014年7月被告肖某涛因经营不善导致砖厂停产,被告肖某涛外出下落不明,后四被告未安排人员看管,取泥后形成的水塘也未设置明显标志,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原告刘某平、肖某花夫妻长年在广东务工,年仅9岁的儿子刘某祥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4年9月8日,刘某祥放学后进入废弃的砖厂内玩耍时,在取泥后形成的水塘中溺水身亡。

  新田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砖厂投资者对废弃的砖塘未安排人员看管,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进行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心比心地做工作,最终砖厂投资者自愿对刘某祥溺水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赔偿协议。

  温馨提示:生命只有一次,留守儿童溺水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这给死者家庭带来巨大悲痛。留守儿童溺水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是留守儿童父母逼于生计长年在外打工,祖父母辈老人照顾孩子不全面、监护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场所和危险地域没有设置警示牌和提示语。作为社会和家庭及学校,都要加强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采取可行措施,以减少和预防留守儿童溺水等意外伤亡事件的发生。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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