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式盗窃“钓”进班房

29.12.2014  19:45
  湖南法院网讯  钓鱼竿除了可以钓鱼,居然还成了偷盗工具。日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男子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骑摩托车来到株洲云田乡马鞍山社区居民黄某家门前,采取用木棍钓鱼的方式,将钓竿伸进了黄某家中一楼一扇窗户,“”取了屋内一条男士长裤,从裤袋中翻出了1000元现金,之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4年2月2日凌晨4点左右,何某来到石峰区的冯某家附近,同样的方法偷走7000元现金和粉红色的直板手机一部。

  经法院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何某在株洲天元区和石峰区共实施了六次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共计12400元,其中有两次盗窃采用了“竹竿钓鱼”的方法。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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