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打人砸车 寻衅滋事被拘役

31.05.2016  19:38
   湖南法院网讯   (尹吉文) 酒后因小事与人打架,并砸坏别人的车,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龙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15年6月15日晚上,龙某某、邓某、段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吃完晚饭后准备到湘潭市雨湖区某便利店打麻将,便利店内其他牌友因龙某某醉酒不愿意和他打牌,龙便在便利店门口生气不愿意离开。此时,吴某驾驶的士车送乘客李某路过此地,由于龙某某等人挡住去路便按喇叭让其让路。龙某某责怪吴某冲其按喇叭便上前拍打的士车引擎并和吴某发生争吵。乘客李某见状下车与龙某某理论。龙某某因喝了酒重心不稳跌倒在地。邓某误以为龙某某被打,便上前帮忙殴打李某。龙某某、邓某与李某三人扭打在一起。段某某在不远处看到龙某某、邓某与李某扭打在一起也上前帮忙一同殴打李某。龙某某看到邓某、段某某在殴打乘客李某,自己便在路边捡起一块红砖将的士车引擎盖和前挡风玻璃砸烂,司机吴某被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经湘潭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吴某二人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汽车部件价值共计2140元。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吴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吴某共计13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李某、吴某对龙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的当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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