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动机标准不达标男子起诉经销商和厂家 因鉴定人没来败诉

20.05.2017  16:52

  鉴定报告在 鉴定人没来,结果败诉

  消费者因汽车发动机标准不达标起诉经销商和厂家;法院称鉴定人不出庭,驳回诉讼

  红网株洲5月2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实习生 张弈宇)因在环评检查中不过关,株洲曾先生意外发现自己买的一辆卡车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将车辆送到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后,得知卡车的发动机是国Ⅱ发动机。为此,曾先生将汽车经销商和厂家起诉至法院。近日,经审理,法院以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为由,驳回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

  曾先生曾从事货运生意,2010年1月26日,他在株洲市金城汽贸有限公司,以58800元的价格买了辆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生产厂家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车辆型号显示,该车发动机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

  2015年1月,曾先生把车辆送到机动车监测站检测时,却被告知因卡车尾气排放标准未能达到国Ⅲ标准,导致环评没有通过。“卡车的合格证上表明是国Ⅲ标准。”曾先生说,自己随后又联系了北汽福田公司,对方回应该车的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

  曾先生不放心,把卡车送到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进行检测。检验报告表明,卡车所用发动机未装ECU和电泵控,是国Ⅱ排放发动机。拿到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后,曾先生找到车辆经销商和厂商,要求索赔,但双方未达成一致。随后,曾先生将北汽福田股份有限公司和经销商株洲市金诚汽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去年3月,株洲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有瑕疵的车辆交付给原告,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原告购车款58800元。后来,两被告提起上诉,此案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今年4月26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于合同纠纷,原告所购的福田牌轻型货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的焦点之一。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原告所购车辆作出检验报告,属于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由于鉴定人彭某拒不出庭作证,该份检验报告无法证实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允许另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称,要求每个鉴定人都出庭作证有实际困难。如果相关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滨认为,在曾先生一案中,关键证据是鉴定意见。鉴定人是否出庭,原告无法控制,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原告,因此对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院应当允许另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