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发工资与缴费工资不符 男子请求撤销工伤保险待遇协议

25.09.2015  11:41
  湖南法院网讯  裴某辞职后没找到合适工作,一个月后又回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上班当天不慎被火车压断右手臂。事后,裴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裴某认为其实发工资与第三人湘潭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原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工伤保险时的缴费工资不符,遂对核定的保险缴费基数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回顾:

  原告裴某于2010年5月与第三人湘潭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2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后由于未找到其他工作,经第三人确认同意后,在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10日回到原岗位上班。当日上午在工作中不慎被火车压断右手臂,原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此后被告湘潭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先后核定了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待遇。2012年2月,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要求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原告按月享受的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领取,被告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原告一次性领取按月支付长期待遇总金额是208800.00元,扣除已经按月支付的费用后,实际支付原告196244.00元,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于2012年5月3日以“湘潭市工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形式将被告核定的数额予以确定,同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劳动关系解除及一次性伤残补偿协议书》,两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岳塘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涂立宏表示,该案中原告发生工伤时与第三人尚未重签劳动合同,被告在核定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参照原告原岗工资标准计算,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同时,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地〈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以后的工伤保险案件中,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不得再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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