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电动车 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31.12.2015  17:55
   湖南法院网讯   (谭新杰)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吉某在常德市某医院新住院楼后侧,采取套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何某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销赃到牛鼻滩,获得账款人民币400元。2015年8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吉某窜至某医院新住院楼侧门附近,采取套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余德成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式两轮踏板摩托车,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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