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06.06.2016  20:10
   湖南法院网讯   (唐雅群)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秦某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6月,东安县某页岩砖厂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而被责令关停,该砖厂于同年8月初停止生产。砖厂经营者被告人秦某自2015年6月份以来,一直拖欠在砖厂做事的19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04441元。民工多次讨薪,被告人秦某拒不出面协商偿还事宜,民工于2015年8月14日投诉至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人秦某于2015年8月20日逃匿至长沙,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系秦某未果,于2015年8月21日下达了东人力社监令[2015]19号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秦某在2015年8月28日前支付所欠员工工资,秦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8日将该案移送东安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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