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搭乘致他人死亡被判刑

03.12.2015  21:39
   湖南法院网讯   (刘繁荣) “好心搭乘,又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要承担刑事责任……”11月30日,在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对罗某林做出一审判决后,不少群众发出了感叹。

  5月19日,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新邵县罗某林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巨口铺镇红庙村驶往扶竹桥村方向,并顺路免费搭乘了刘某秀、罗某珍两人。9时10分许,摩托车途经巨口铺镇高家坳村高家坳水库路段时,罗某林突然加速,意图从道路左侧超越一大中型拖拉机,因路面打滑,摩托车倒在地下,刘某秀摔倒在地,头部被旁边开来的拖拉机左后轮碾压,造成了刘某秀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罗某林及时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经新邵交警认定,罗某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6月1日,罗某林与刘某秀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罗某林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6月2日,罗某林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刘某秀的家属在领取赔偿金后,向办案干警递交了申请不予追究罗某林刑事责任的报告。11月5日,新邵检察院依法以罗某林犯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新邵县法院一审后认为,罗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基于犯罪后罗某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罗某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新邵县司法局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决罗某林犯交通肇事罪,管制十个月。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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