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出狱不思悔改结伙盗窃再进宫

24.03.2016  17:55
   湖南法院网讯   (王超) 广东连州籍男子成某因盗窃曾两次入狱,同乡唐某也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两人却不思悔改,结伙流窜到临武县城疯狂作案十几起。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成某伙同唐某在临武县国际大酒店后面的停车场盗取被害人周某停放的女式摩托车,同日,又到临武县花蕾幼儿园盗取被害人成某某的一辆男式摩托车。2013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成某伙同唐某盗取被害人贺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女式摩托车,同日上午11时许,又盗取被害人黄某一辆女式摩托车。2013年3月31日下午13时许,成某伙同唐某盗取被害人胡某停放在临武县城歌友汇门口的一辆女式摩托车。2013年7月18日上午11时许,成某、唐某在临武县建材市场盗取被害人陈某停放的一辆女式摩托车。2013年7月l9日上午10时许,成某、唐某在临武县电力公司门口对面一居民楼下盗取被害人陈某仁的一辆男式摩托车。2013年10月8日上午9时许,成某、唐某盗取被害人金某停放在临武县东云路家嘉福超市门口旁一辆女式摩托车。两人在实施盗窃后,将销赃所得赃款进行了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者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成某参与盗窃14次,价值人民币7564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参与盗窃15次,价值人民币770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有四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的11次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唐某有二次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是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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