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试戴”为名盗窃金项链获刑四年

14.06.2016  18:18
   湖南法院网讯   (刘倩) 男子谎称去金店买项链,让服务员拿给其试戴,结果趁服务员不注意,带着撒腿就跑。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11月的一天,陈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牛头岭一家金店内,谎称购买金项链,挑选了一根重112.32克的千足金项链,之后对服务员谎称“试戴”项链,服务员将项链给其后,其趁服务员不注意,将该项链拿走并逃离现场。随后,将该项链拿至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一家珠宝店变卖。一个月后,陈某居然再次来到该珠宝店,故技重施,谎称要买项链,将自己之前变卖至此的那条项链拿走,并拿至易俗河某调剂行变卖。经过报警后,民警将其抓获归案。

  另据悉,2015年11月,陈某还在易俗河另外一家金店以“试戴”的方式拿走了一条重68.65克的千足金项链。陈某共计盗窃作案3次,价值共计698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购买项链并试戴为由趁店员不注意盗走试戴的项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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