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未结婚 男欠债务女不还
06.06.2016 20:1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从事饲料生意,被告马某经营养猪场。2012年至2015年,被告马某与原告贺某一直发生饲料交易,期间,被告马某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马某尚欠原告饲料款33000元,当日,被告马某向原告贺某出具了饲料款欠条1张。此后,双方又发生了10000元的饲料交易,原告派其儿子贺小某于2015年5月25日去被告马某处催讨货款,即日,被告马某又向原告贺某的儿子贺小某出具了10000元的饲料款欠条1张。被告马某共欠原告饲料款为43000元。另查,被告马某于1995年与被告何某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被告马某所欠原告货款43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将被告马某、何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马某发送了饲料,而被告马某未按约全面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马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马某支付货款4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何某与被告马某共同偿还其货款43000元,因被告何某与被告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生活的才构成事实婚姻, 由于被告何某与被告马某是在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故被告何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被告马某个人的债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何某与被告马某共同偿还货款43000元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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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0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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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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