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警示:警惕以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名义违法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陷阱
近期,利用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以集中交易方式组织白银、原油等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死灰复燃,已有投资者卷入其中,出现交易损失后,与平台机构发生纠纷,并引发信访投诉。
【法规政策】
一、《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令[2013]3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九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协议交易;(二)单向竞价交易;(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第十条规定: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教育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四、《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维权指引】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5年5月29日和10月16日两次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投资者关心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主体、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投资者维权以及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等问题。现摘编如下:
一、问:据了解,近期一些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问题。他们询问的主要是什么问题,证监会是如何答复的?
答:近期,确有一些投资者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问题。他们询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一些地方交易场所是如何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证监会能否根据投资者的请求对违法期货交易进行认定、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解决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工作人员都给予了耐心细致的答复。
第一,关于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大家知道,清理整顿的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也就是大家常说的38、37号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查阅。38、37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标准,主要是六条,即: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这六条标准,对有关地方交易场所是否违规作出自己的判断。
第二,关于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检查验收。按照38、37号文件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相应地,对具体交易场所规范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关于违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认定有关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是否违规、是否构成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是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交易场所监管执法的重要环节,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后依法作出结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出具认定意见。由证监会牵头组织的性质认定,是在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开展监管执法的一种专业性、辅助性支持工作。
第四,关于解决投资者损失问题的方式。解决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时遭受的损失,实际上是解决投资者与相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大家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和有关具体情况可能不尽一致,解决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建议有关投资者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解决自己损失的方式。
二、问:投资者能否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据此,投资者发现的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平台涉嫌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应按属地原则,向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案例警示】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经营机构或个人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有关机构涉嫌无照经营,投资者也可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并远离商品现货市场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违法违规陷阱。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