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负责人解读《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7.12.2016  12:01

近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全面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12月20日,我们对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群进行了专访。

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答: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得不到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并授权省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湖南实际,我省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保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地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各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问: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通过试点,探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和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并完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我省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有益经验。主要有四个原则:

一是立足省情,改革创新。结合湖南“七山一水二分田”和“有色金属之乡”等地域与环境现状特征,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突出含重金属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直接造成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对法律尚未作出规定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实践,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二是损害担责,依价赔偿。强化生产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进行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积极磋商,依法诉讼。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代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问:哪些情况属于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范围?

答:试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试点中,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试点工作范围;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纳入试点工作范围;涉及军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问: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如何开展损害赔偿?

答: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卫计委等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应迅速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2.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

3.赔偿磋商与诉讼。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鉴定评估结论和调查报告,与相关义务人进行磋商,确认赔偿范围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4.赔偿实施。(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结果或诉讼判决结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政府要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2)生态修复监督。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5.绩效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问: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工作。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启动条件、工作内容等;以经国家有关部委依法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科研及中介机构为依托,推进我省技术队伍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

二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损害评估与责任认定后,如能通过磋商形式达成生态修复一致意见,既可节省行政成本,又可简化索赔程序,解决因单一走诉讼程序而“费时耗力”的问题。重点就磋商的启动条件、程序、形式与内容、决定及其效力,以及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等作出规定。

三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对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使损害赔偿权利人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重点规定诉讼启动条件、与现有法律衔接机制等;加强审判机构建设,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探索建立林业生态刑事、行政案件损害补植复绿、教育制度;探索检察机关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试行分期赔付、以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替代修复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是建立生态修复管理制度,对生态修复方式、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和赔偿资金的赔付、追缴、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和监督管理。赔偿权利人依据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监督赔偿义务人开展修复,公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后及时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账户规范管理,用于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应急处置、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并接受审计监督。探索研究在坚持“损害担责”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问: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总体安排是什么?

答:为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推进,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环保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全省及各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均明确有一名处领导担任联络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2月12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主持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研究部署试点工作任务。

根据试点工作计划,2016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2017年4月起,通过案例实践。11月至12月总结试点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评估试点工作,上报工作报告。

(原文见2016年12月27日湖南日报16版 ,http://www.hbt.hunan.gov.cn/rums/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