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05.12.2016  16:01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这意味着,今后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方案》规定,以下3种情况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程序分5步走:提起赔偿,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与诉讼,赔偿实施,绩效评估。

为确保《方案》有效实施,我省将成立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管理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生态修复管理制度等;加强经费和政策保障。

方案》要求,年底前成立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2017年1月至10月,通过案例实践;11月至12月,总结试点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评估试点工作,上报工作报告。

【链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见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www.hunan.gov.cn/2015xxgk/fz/zfwj/szfbgtwj/201611/t20161130_3505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