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11.10.2015  11:21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29日)

    近年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为重点,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文化发展规律、体现中国特色和具有湖南特点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导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巩固基层文化阵地,促进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从省情出发,认真研究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按照一定标准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

  坚持社会参与。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强发展活力,积极培育和引导群众文化消费需求。

  坚持共建共享。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协同机制,明确责任,优化配置各方资源,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发挥整体优势,提升综合效益。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促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根据中办发〔2015〕2号文件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从现在起到2017年,全省要以县为单位达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要求,同时,以县为单位开展创建省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活动。到2020年,全省要全面达到中办发〔2015〕2号文件提出的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手段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公共文化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二、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把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新农村、和谐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城乡同治,建设美丽社区和村庄。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服务“三农”内容,推进“三农”出版物出版发行、广播电视涉农节目制作和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创作。完善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将入选全国农家书屋年度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省内图书、报刊和电子音像制品纳入政府定点采购范围,实行定期配送。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用户接收设备配备工作,鼓励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维修服务网点。大力开展公共文化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进村入户”,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机制,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中心推进总分馆制建设,加强对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的统筹管理使用,实现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加大对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扶持力度,让民间文化和乡土文化焕发生机。推进城乡“结对子、种文化”,加强城市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帮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五)推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编制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明确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和资源缺口,在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行倾斜。以广播影视服务网络、数字文化服务、乡土人才培养、流动文化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文化帮扶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文化扶贫项目。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挖掘、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充实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改善。

  (六)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鼓励组建票友协会、开办老年艺术大学,利用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积极开展面向困难人群、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展演和科普活动。开展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和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出版物、影片、戏曲工作。指导互联网网站、互联网文化企业等开发制作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优秀作品。将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及科普基地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加强对残疾人文化艺术的扶持力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实施盲文出版项目,开发视听读物,建设有声图书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电视台增加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加快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加强农民文化协会建设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广泛开展农村广场文化和科普教育培训活动,丰富留守人群文化生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生活困难群众减免收看有线电视、观看电影等费用。

  (七)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围绕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给能力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以及应具备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条件和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确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我省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政府保障底线,做到保障基本、统一规范。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统筹规划建设高新区、开发区等务工人员集中区域的公共文化设施。按有关规定支持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健身中心的建设、改造和升级,充分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作用。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推进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探索村(社区)公共文化建设模式,做好村(社区)公共文化建设模式创新与示范推广。

  三、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

  (九)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积极举办文化艺术展会,繁荣文化艺术品市场,提高群众文化欣赏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场所等向公众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积极发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演艺会展、旅游休闲等产业,引导和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包括文化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类文化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院线等经营性文化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纳税人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符合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的,可向税务部门申报,相应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捐助人单独捐建或主要由捐助人出资兴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捐助人要求留名纪念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经文化或体育等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捐助人提出设施名称。创新管理模式,稳步推进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采取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十一)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加强对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规范和完善文化艺术类基金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筹措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度和项目申报透明度。鼓励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创办民办非企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鼓励符合登记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服务队伍按照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加快推进文化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文化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等服务。加强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现依法管理、依法运营。

  (十二)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巩固专业文化志愿服务队伍,扩大社会各界文化志愿服务队伍,优先发展基层社区文化志愿服务队伍,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每馆可成立1支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春雨工程”——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和“大地情深”——专业艺术院团志愿服务走基层等文化志愿服务示范品牌活动。充分发挥科普志愿者特别是“科普传播大师”的作用,大力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动员组织专家学者、艺术家、优秀运动员等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志愿服务,提高社会影响力。推动专业艺术院团、体育运动队和艺术体育院校等到基层教、学、帮、带,建立志愿服务下基层制度。加强对文化志愿队伍的培训,提升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十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大型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各类文体科普设施,在特定时段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加大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力度。以行业联盟等形式,开展馆际合作,推进公共文化机构互联互通,开展文化服务“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实现区域文化共建共享。加强基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双向互动功能,为各级政府部门便民服务提供窗口和平台。

  (十四)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本土文化艺术工作者从现实生活中采集素材,创作地方特色浓郁、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加强戏曲等优秀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工作。制定《2015—2020年湖南文化艺术创作规划》,大力开展“中国梦”主题创作和展示活动,认真做好“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精心组织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抓好重点图书、广播、电影、电视和剧目的创作、生产与演出。推进送戏、送书、送电影下乡等项目和优秀出版物推荐活动。继续支持广电、出版、演艺、动漫等优势文化产业做大做强,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审核和版权保护,防止侵权或盗版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等主题内容公益广告,有效推广全民终身学习和公益慈善理念。

  (十五)推进湖湘文化传承与发展。挖掘湖湘文化精华,建立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体系。进一步宣传和阐释“忠诚、担当、求是、图强”的湖南精神。弘扬湖湘廉政文化,发展地方文化和特色文化,扶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连片的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程。加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进“湖南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传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办好民族节会文化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学校、进市场、进文艺演出,逐步建立省级以上各类非遗项目传承基地,推进非遗展示馆(中心)、重点项目传习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湖湘文库》数字化编纂出版工作。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工作。推进对湖湘文化经典的学习和研究。

  (十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深入开展“书香湖南·全民阅读”和科学普及活动,推动全民阅读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群众性法治文化、廉政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欢乐潇湘”群众文化活动和“雅韵三湘”高雅艺术普及活动,打造“文化湖湘”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力争一市(州)一项品牌文化活动,一县(市区)一项特色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引导广场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组织开展群众性节日民俗文化活动。鼓励群众自办文化,支持成立各类群众文化团队,为民间文化队伍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推进红色文化、社区文化、乡土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旅文化、科普文化、家庭文化、乡贤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多姿多彩的社会文化形态。加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国际交流,形成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实现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免费指导群众文体活动常态化。

  五、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

  (十七)加大文化科技融合创新力度。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文化和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将公共文化科技融合创新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深入实施文化科技创新工程。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重要文化科技融合课题研究及专用装备、软件、系统的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手段、提高效能。发挥我省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优势,促进公共文化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公共文化机构、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各类关键技术研究,建立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实施一批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应用示范项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文化科技产业发展。

  (十八)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开展示范性数字文化馆建设,统筹实施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等项目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在基层实现共建共管共享。以湖南图书馆、省博物馆、省科技馆和省地质博物馆为中心,逐步建成全省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分工合作的数字资源协作加工平台和数字资源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数字文化资源在智能社区中的应用,实现“一站式”服务。支持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加强公共文化大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处理,推动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网站建设,鼓励在公共文化设施内免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十九)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卫星网络等手段,拓宽公共文化资源传输渠道。发展基于手机终端软件(APP)、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形式。大力推进“三网融合”,促进高清电视、互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等新业务发展,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推进数字出版,构建数字出版物传播平台。加强广播电视台、发射台(站)、监测台(站)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工程。积极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数字化双向化改造,加快推进直播卫星和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建设。实施国家和地方应急广播工程,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打造基层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灾害预警应急指挥平台。

  六、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十)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由省文化厅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发挥基层党委和政府作用,建立统一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加强各类重大文化项目的统筹实施,探索整合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共建共享,提升综合效益。

  (二十一)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理顺政府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加强和改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二)创新基层公共文化管理机制。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推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管理,推广居民、村民评议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健全民意表达和监督机制,引导城市社区居民和村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维护群众的文化选择权、参与权和自主权。调动驻村(社区)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力量,统筹资源,共同参与基层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形成多元联动格局。推进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基层社区服务网格进行管理,培育城乡社区互助文化,营造社区和谐环境。

  (二十三)严格考核评价。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重大文化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七、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力度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十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按照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着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基层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活动基金。落实国家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开展绩效评价。

  (二十六)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以及国家出台的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和财力,适时研究制定我省相关实施意见,并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就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对实行免费开放后工作量大量增加、现有机构编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和财力,合理增加机构编制。理顺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与县文化主管部门的关系。加强对农村文化队伍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编制配备不少于1至2名的要求,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在村(社区)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将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省级文化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强基层乡土文化人才建设。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完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文化人才支持工作机制。

  (二十七)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法规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得到有效落实。加快出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相关法规,加强公共文化立法与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政策的衔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