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环境问责追究办法 较大环境问题将终身问责

28.12.2015  10:19

  《长沙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造成较大环境问题将终身问责

   星辰在线12月28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彭玮蔚) 如何让最严环境管理落到实处?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日前,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长沙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长沙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对《办法》下发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并严格问责。

   出现五种情形将进行问责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含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较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情形包括: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较大环境违法事件,导致上级对长沙实行全市域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扣减环保专项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的;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其他较大环境问题(事件)需要问责的情形。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规定,发生较大环境问题(事件),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及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采取以下形式问责: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者个人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对单位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扣减有关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实行限批;对相关责任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同时,发生较大环境问题(事件),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阻碍环境监督管理将从重问责

  《办法》明确,凡发生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较大损失的;阻碍和干扰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的;其他问题情节严重需要从严问责的,应当从重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