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尽其用”不恰当 构成犯罪处刑罚

25.11.2015  18:12
   湖南法院网讯   (杨乔) 物尽其用是一句老话,但未经法律允许,使用方法不当依然构成犯罪。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施某、陈某未经许可,非法占用农用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以386万元从东安县白牙市镇人孙某某手中转得东安县大江口乡大比村“太子岭”山场的租赁权,随后又以360万元从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购得4年的锰矿开采权,与该公司合作开采锰矿,双方签订了合作开采合同。事后,被告人陈某委托被告人施某负责采矿区域的事宜。

  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施某在陈某的授意下,根据需要与大江口乡大比村二、三组村民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签订“七力嘴”山场的租赁协议,用于堆放锰矿尾砂、矿沙及修建洗矿储水池。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施某在采矿许可红线范围外占用林地25.5亩。

  2012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永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永州市森林公安局缴纳了10万元的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采矿红线范围外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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