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神牌位摆放引纠纷 法院判决民俗习惯应尊重

03.12.2015  19:14
   湖南法院网讯   (谢思宇) 弟弟因不满哥嫂私自在祖屋悬挂嫂子过世的老父亲遗像便与哥嫂理论从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弟弟不慎失手将嫂子打成轻微伤。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因风俗习惯引发的身体健康权损害纠纷案。

  刘云田与刘保光系同胞兄弟,胡林花系刘云田之妻。2015年3月25日,刘保光从外地回家扫墓,到祖屋祭祀刘氏祖宗时,发现嫂子竟把自己过世多年的父亲遗像悬挂于刘氏家神牌位的左边,刘保光认为嫂子的此种行为是对陈氏祖宗的不敬不孝,便到嫂子家进行理论。在理论中,刘保光与哥嫂因双方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胡林花右侧头额受伤。后经辖区派出所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胡林花一纸诉状将刘保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悬挂遗像一事发生肢体冲突而造成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处理时应从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后果来衡量双方的过错责任。原告胡林花擅自将父亲遗像悬挂于刘氏家神牌位的左边,引起被告刘保光的强烈不满而发生冲突导致胡林花头部受伤。被告刘保光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刘保光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在兄弟共同共有的祖屋或单独所有的祖屋内只能悬挂兄弟共同的祖先遗像,而不得悬挂兄弟配偶一方的遗像,否则则视为对男方祖先的不敬。原告胡林花未经刘保光同意而私自在两兄弟共有的祖屋悬内悬挂自己父亲的遗像,在整个冲突事件的起因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胡林花承担40%的责任,被告方刘保光承担60%的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俗习惯是由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劳动和交往过程中形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和反复适用,具有地域性、弥补性和约束性特征,对调节繁杂的社会关系起着较为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对民俗习惯是否属于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善良风俗作出判断,对“善良风俗”应予以尊重。本案中,在当地,祖屋视为先辈们曾经辛勤奋斗的结果和产物,寄托了后辈们对先辈们的怀念之情,祖屋不管是由谁继承,祖屋的继承者应不得做出有对先辈不敬之事,也不得把先辈之外的人的遗像摆入屋中。该民俗习惯没有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也未违反最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底限,应认定为“善良风俗”而予以尊重。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