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盗窃儿子销赃双双领刑

23.07.2015  19:23
  湖南法院网讯 父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本应该以身作则,教育孩子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在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其子被告人赵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4000元。

  2014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白色面的车窜至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旁,盗走某商贸城7号尚品烟酒行店黄硬盒芙蓉王香烟23条。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4968元。

  当天下午,被告人赵小某在其父被告人赵某某的授意下,将其中10条香烟以每条18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烟酒店的李某某,得赃款1800元;同年7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又将其中3条香烟以每条190元的价格卖给开名烟名酒店的张某某,得赃款5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小某明知香烟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均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又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能当庭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按照量刑基本方法,综合平衡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某犯罪数额不大,同时也能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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