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溺亡诉法院 公正判决获赠锦旗

14.05.2015  19:20
当事人赠送锦旗   湖南法院网讯  5月12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里来了两位当事人,蔡某和刘某夫妻两特意给承办法官送来一面印有“明镜高悬,再世青天”的锦旗,两人难以掩饰痛失爱子的难过心情,但是法官公正的判决又给了他们新的希望,便以此来表达感谢之情。

  事情发生在2013年。蔡某和刘某都是湖南省衡南县人,2013年正月,应老乡的召集,前往郴州市苏仙区某休闲山庄的建设工地做事。3月中旬,14岁辍学在家的儿子小乐跟随夫妻两来到工地玩耍,与父母同住。见小乐聪明活泼,讨人喜欢,休闲山庄的一工作人员李某便表示收小乐为学徒,让小乐在山庄做一些割草、喂鱼、浇水、饲养动物等一些杂活,并承诺给小乐发工资。4月份,蔡某和刘某要到另一个工地做事,就把儿子小乐留在休闲山庄里。可是,没想到的是,才过了一个月,小乐清理山庄的池塘时不幸滑落水里,被李某和其他工友救出送至医院后,不省人事。直到11月份,小乐终因溺水心肺复苏后心脏呼吸衰竭死亡。

  爱子的意外死亡给年近五十的蔡某和刘某沉重的打击,两人将小乐出事的休闲山庄告上法庭。苏仙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乐与该山庄已形成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而小乐在山庄做事时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童工。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苏仙法院判决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休闲山庄赔偿原告蔡某和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等共计904507.35元。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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