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伤耳鼓膜 销售商被判担责
22.04.2016 20:2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2月27日,石某某与朋友去张某某家祝贺新居落成,石某某等人到陈某某经营的鞭炮销售门市部选购了6件新型环保和2件普通型“好运来”牌新河烟花。之后,石某某等人在张某某家旁的一条简易公路上,采用声响连续不间断、逐个引燃的方式燃放。在燃放第二批次礼炮过程中,因其中一盒礼炮炸筒,导致石某某双耳鼓膜爆震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爆炸伤。案发后,石某某将烟花供货者桑植县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作为被告诉至桑植县法院。
桑植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供货者桑植县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作为流通环节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石某某在燃放烟花时,采用依次连续引燃的方式燃放,燃放整个过程均没有按警示提示和燃放说明的要求迅速及时离开至30米外,燃放极具危险的易燃易爆烟花产品时疏于安全注意,致使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诉辩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由桑植县烟花爆竹专营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石某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减轻桑植县烟花爆竹专营中心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国人习惯在传统节日、婚丧嫁娶、新屋落成时燃放烟花爆竹,但有些老百姓在燃放时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燃放烟花爆竹本身具有一定潜在危险,必须要分场合、地点,如果马虎大意,很可能引发人身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时,要经公安、安全部门审批备案,购买符合安全生产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仔细阅读燃放警示提示和燃放说明,确保自身与他人的安全。 来源: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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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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