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无钱花 盗窃抢劫又进宫

25.02.2016  10:49
   湖南法院网讯   (史红霞 谭艳) 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抢劫案件。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何某因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何某从茶陵监狱刑满释放,在监狱提供给其100元路费花完后,被告人何某又滋生了盗窃弄点钱花的念头,随后2个月时间里,被告人何某将黑手伸向了校园宿舍、办公室等,先后盗得手机、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9106元。2015年9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茶陵县世纪星学校高中部教学楼盗走100多元现金。准备离开教室时被谭某发现,谭某在抓捕何某的过程中,何某用手中的铁棍向谭某砸去,铁棍砸到谭某左足根部。何某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料与谭某对打。后被谭某与谭某某制服。经鉴定。谭某腿部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同时,被告人何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数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经追缴到案,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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