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 拟于2017年初起施行

18.09.2016  19:06

  9月14日,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拟于2017年初起开始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共五十二条。依据湘潭实际,条例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市容管理包括道路容貌、户外设施容貌及架空管线等备受市民关注的内容;环境卫生管理则对早市夜市、临时商贸活动、各类垃圾处理、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等多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为湘潭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今年是湘潭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年。今年年初,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2016年度地方立法规划,结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实际,以及当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精美湘潭建设工作的要求,最终将首个立法项目确定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确定立法后,湘潭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迅速行动,开展条例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4月2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5月1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七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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