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拟发禁燃令 除春节等5天外不能放烟花爆竹

22.12.2015  09:56

  (原标题:湘潭拟发禁燃令)

  湘潭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了,你怎么看?12月21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湘潭市环保局获悉,湘潭市环保局受湘潭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湘潭市城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为《意见稿》),现面向广大市民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市民可选择微信、书信和官网留言的方式表达意见。

  《意见稿》明确了七类禁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严禁任何时间在以上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除此之外,规定了限制燃放区域。《意见稿》称,在湘潭市北至北二环(含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东至东二环、南至湘江、西至西二环区域及沿线向外辐射 100米范围内,除农历除夕和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外,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禁放区域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属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依法申报。

   处罚

  违规者最高罚5万元

  违反了禁燃规定,将怎么处罚?《意见稿》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燃放行为进行处罚:由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由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延伸

  长沙:不得在以下区域燃放不能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以下七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株洲:芦淞市场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芦淞市场群、易燃易爆单位、重要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和建设工地、连片危棚简屋、其他重要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等区域;公众聚集场所的室内;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周边;居民住宅楼内。

  意见反馈通道

  1.在“湘潭环保”官方微信后台进行留言。

  2.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至湘潭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传真:0731-52379700。3.登录湘潭市环保局官方网站留言。(潇湘晨报 记者 谭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