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8.01.2016  17:22

近日,湘潭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部署启动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据《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不论病种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无需再缴费就可享受大病保险新政策。大病保险将覆盖2015年1月1日以来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根据有关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可得到“二次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参保人员可以累计起来一起报销。比如第一次住院经基本医保支付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没有达到起付线1.5万元,无法进行大病报销补偿,但第二次或再次住院又产生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两次或多次累计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起付线,就可以一起进行大病报销补偿。

根据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