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城乡并轨

19.12.2014  12:25

  12月18日,从湘潭市人社局获悉,为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湘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

  目前,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24万人,其中缴费人数为86.6万人,享受待遇人数37.4万人。为了落实国家、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险合并的政策,近日,湘潭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险合并,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率先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湘潭市农保局负责人介绍,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以及基础养老金待遇方面都比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缴费档次、补贴有变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新的缴费标准,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所有缴费档次均补贴30元调整为:年缴纳100元、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纳300元、4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纳500元及以上的,补贴60元。

   新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起实施。

  在基础养老金待遇方面,要求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同时明确了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增加1元。

   可跨省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另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实现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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