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法院“流动法庭”进校园

04.11.2014  16:13

      湖南法院网讯      “现在宣布开庭!”2014年10月31日上午9点,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湘潭县人民法院在该县江声实验中学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章诉被告陶某辉、湘潭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庭审后当庭宣判。完整的庭审程序,给参加旁听的30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原告刘某章诉称,她乘坐由被告陶某辉驾驶的客车与相对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客车上包括原告在内的14人受伤。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陶某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遂要求被告陶某辉、客车所有人湘潭县运输有限公司及客车投保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233797.71元。
      庭审在审判长组织下有条不紊的进行,双方当事人就伤残者的赔偿标准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经过庭审和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章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3725.3元;由被告陶某辉赔偿原告刘某章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1781.59元,由被告湘潭县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刘某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严谨规范的庭审过程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判决,使在场的师生不但接受了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更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程序的巍然严肃。通过实案审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观念深入他们心中,让他们从小敬畏法律,做一名知法、学法、守法、懂法的公民。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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