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法院审结一起袭警案

21.03.2016  18:10
   湖南法院网讯   (高喜朝 罗明利)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县内首起袭警案件,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277条增加的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从重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六个月。

  周某已年至七旬,其祖坟在湘潭县梅林山庄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组织迁移。为此,深感不满的周某于2015年12月14日与其余10多名村民一起聚集在梅林山庄门口摆花圈、烧纸钱、放鞭炮。在接到报警后,梅林桥派出所民警涂某、协警马某着制服,开警车赶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民警正在询问情况和做村民的工作时,村民彭某突然跳进梅林山庄一号水坝。因寒冬天冷,民警涂某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在救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绕至民警涂某背后,猛然将站在岸边进行施救的涂某推入水坝中,接着周某又将正在施救的梅林山庄负责人谭某也推入水坝中。两人后被在场人员救起,但民警涂某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手机被损毁,谭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损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涂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涂某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周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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