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女主厨被“贬”为除草工 用法律维权成功

20.05.2016  12:06

   原标题: 湘潭一主厨被“贬”为除草工 她不服岗位调整用法律维权成功

  湘潭在线5月20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吴珊 通讯员 郭勇)原本应聘到某公司当主厨,谁知道几年后被“贬”为除草工,湘潭县云湖桥镇50岁的李利红(化名)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决定。5月19日,李利红高兴地告诉我们,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岗位变动薪水降低

  五年前,李利红到我市某汽车超市公司应聘主厨工作,她于2010年10月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劳动合同上规定,李利红的月工资为850元加提成,当时的实际工资为1400元,后来工资涨到1700元。

  李利红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也没有想过要换岗位。但是2012年8月开始,公司无故调整了她的工作岗位,安排她当除草工,还降低了工资。李利红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坚决不同意换岗,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接受就辞退你!”李利红为保住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她没想到,到了2014年,公司又停掉了她的五险,她的工作更没有保障。

  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这一次李利红没有再退让,她勇敢地辞职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她要求公司补偿劳动合同解除的损失,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还应补偿加班费用。

  劳动部门组织李利红和汽车超市公司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就工作岗位调整和加班有争议。汽车超市公司代表表示,公司将李利红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副厨,并非除草工,已经在公司公告栏贴出进行公示;另外,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保证申请人每周休息一天,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不存在加班。

  李利红的辩护律师表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李利红虽每周休息了一天,但每天的工作时间不止八小时,加班部分应该由公司付酬。

  律师还表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能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其他情形下,如劳动者明确反对,用人单位是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条款,均不能单方面进行变更。可见,对待岗位的变更,即使用人单位有调整的意向,劳动者也享有同意或拒绝的自主权。

  经过两次调解之后,李利红和汽车超市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利红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赔偿、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9000元;同时支付李利红2012年8月份工资1599元。